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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报销吗
工伤保险和人生意外保险可以兼得。工伤保险属于政府强制性的社会基本保险,人生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,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,彼此之间互不影响,可以兼得。工伤保险,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,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,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。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,工伤不管什么原因,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,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,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。
二、
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何浮动?
(一)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,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:
1、支缴率小于等于120%的,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%执行;
2、支缴率大于120%的,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。
(二)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,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:
1、支缴率小于等于120%的,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;
2、支缴率大于120%、小于等于300%的,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%执行;
3、支缴率大于300%的,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%执行。
三、
意外险可以代替工伤保险吗
不可以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明确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。但我国的法律、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,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。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》中规定,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,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。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.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62条规定,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,职工发生工伤的,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。如果企业只加入了意外伤害险,就要自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。